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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对象是哪些人?发放依据及作用是什么?
1.依据和对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我国自1996年1月1日正式启用。
2.作用: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随着出生医学证明的普及使用,管理日臻完善,它所承载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多,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当前已成为申报户籍国籍、取得新生儿社会保障、接受医疗服务、申办入托入学、申请出国移民留学等事项的依据和凭证之一。
3.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监管和制发工作的重要意义:监管和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制社会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就公共服务而言,通过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儿童可以进行出生登记,以此获得各项基本权利和社会保障,这项公共服务与每个家庭、每个个人息息相关。就公共管理而言,完善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体系是实施人口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开展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共享信息之一,也与打击贩卖婴儿、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它将与每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伴随一生,记载着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记载着父母信息,记载着出生地点,不仅是留给个人的一份宝贵档案,也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资源,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具有重要意义。
二、出生医学证明为什么要改版?出生医学证明版本都有哪些?
出生医学证明至今共有6个版本,其内容不断充实,防伪性能不断增强。前四版的改版都是为了完善版面内容、增强防伪能力。第五版改为A4纸规格,竖排,便于计算机打印签发,推动了全国范围内打印签发替代手写签发,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全国联网奠定了基础。第六版是因国家机构改革,国家卫生计生委更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字样,基于部委名称的权威性、严肃性需组织改版。第一版: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开始启用,内芯采用专用图案水印纸印制,水印图形为齿轮标志;在紫外灯照射下显示“中国妇幼卫生”圆形标志,副页未印有与正页相一致的“出生编号”号码。
第二版:2000年1月1日启用,在“中国妇幼卫生”圆形标志右上方增加了一颗在紫外灯照射下显示的无色荧光“五角星”防伪标志。对第一版《出生医学证明》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将《出生医学证明》下方“出生编号”改为“出生证编号”,相应地将其英文翻译由“BirthNo.”改为“BirthcertificateNo.”;《出生医学证明》右方英文版说明“china”中的小写“c”改为大写“C”,“身份证号”后的“□”,个数由原来的16个增加至18个。副页印有与正页相一致的“出生证编号”。
第三版:2003年1月1日启用,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水印图形改为齿轮中央环五角星。《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增加存根联。
第四版:2004年12月1日启用,在副页、存根联出生证编号的号码上增加用检测板识别的电子水印防伪条码。
第五版:2014年1月1启用,版式改为A4纸规格,竖排3联(包括正页、副页和存根),取消原封皮和部委印章。背景采用“中国长城”图案,采用黑白水印、光学水印、光变油墨、全息洗铝定位烫印、微缩文字、彩虹印刷七项防伪技术。第五版取消原第四版正页上的卫生部印章,背面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
第六版:2019年1月1启用,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将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封底标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其他文字、格式以及所有防伪点均未作改动。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分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和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是由该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医疗保健机构审核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工作。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是由新生儿拟办理出生登记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委托管理机构办理。签发机构在审核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后予以签发。
换发: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或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工作由原签发机构办理,须审核如下材料:
3.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还须审核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补发:是指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形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须审核补发申请表、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原签发记录后,按原证信息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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