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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母婴之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阳诉被告上海母婴之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退回原告购物款194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购物款十倍赔偿金19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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