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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南昌红土、深创投、江西红土均由深创投或其控股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但南昌红土与深创投及其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南昌红土与其他三家主体所持发行人股份数不合并计算,而深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江西红土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3.64%,未达到 5%,故未认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深创投、江西红土、南昌红土为发行人关联方。具体分析如下: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南昌红土、深创投、江西红土的持股比例及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南昌红土、深创投、江西红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及相互间的关联情况如下:
南昌红土与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深创投、江西红土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南昌红土系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昌市国资委下属国家出资企业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市政控股”)控制南昌红土70%的股权,深创投控制剩余30%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南昌红土的公司章程,除对终止出资违约股东要求继续履行出资义务(需经违约股东外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及关联交易事项(需经非关联股东一致同意)外,股东会其他事项均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此,南昌市政控股对南昌红土的股东会决议事项具有决定性影响。
根据南昌红土的《委托管理协议》,南昌红土委托深创投红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责南昌红土的日常经营管理和投资性资产管理,投资项目仍应按照南昌红土章程约定进行最终的评审决策。根据南昌红土公司章程的规定,基金新设、跟投和退出项目的最终决策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策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对于与深创投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及利益输送的项目的投资决策事项,江西大道国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具有一票否决权。
进一步结合南昌红土的董事会构成情况来看,南昌红土董事会共5名董事,其中江西大道国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政公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委派3名董事,深创投委派 2名董事。因此,深创投委派董事数未及南昌红土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无法对南昌红土基金新设、跟投和退出项目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南昌红土已出具《声明函》,确认:“本公司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其他基金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重大决策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创投的访谈确认,深创投与南昌红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
经查询公开市场案例,存在将南昌红土与深创投进行区分表述的情况,详见下表中晨鑫科技()案例;其他公开市场案例中存在将深创投与江西红土、深创投新材料基金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详见下表中圣元环保()、濮阳惠成()案例。具体如下:
综上,南昌市政控股对南昌红土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以及投资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深创投对南昌红土投资不具有决定性影响。故南昌红土与深创投及其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其所持发行人股权比例不与深创投及其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计算。
南昌红土持有发行人1.49%的股份,深创投与其一致行动人江西红土、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合计持有发行人3.64%的股份,各方持股比例均未达到5%,因此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招股说明书对于关联方的认定准确、完整。
【律证分析】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润阳股份案例中,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南昌红土、深创投、江西红土均由深创投或其控股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合计持有发行人 5.13%的股权,但发行人未将上述股东披露为关联方。审核机构要求说明未认定为关联方的依据,质疑关联方的认定是否准确、完整。
中介机构认为南昌红土与深创投及其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南昌红土与其他三家主体所持发行人股份数不合并计算,而深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江西红土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3.64%,未达到 5%,故未认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深创投、江西红土、南昌红土为发行人关联方。
关于中介机构解释南昌红土与深创投及其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理由,笔者将其归纳为如下几点:
1.列示相关基金的持股比例及关联关系。
2.南昌市政控股对南昌红土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以及投资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深创投对南昌红土投资不具有决定性影响。
(1)根据南昌红土的公司章程,除特殊事项需经股东一致同意外,股东会其他事项均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南昌市政控股对南昌红土的股东会决议事项具有决定性影响。
(2)根据南昌红土的《委托管理协议》,南昌红土委托深创投红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责南昌红土的日常经营管理和投资性资产管理,投资项目最终决策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策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深创投委派董事数未及南昌红土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无法对南昌红土基金新设、跟投和退出项目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3.根据南昌红土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深创投的访谈确认,深创投与南昌红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
4.查询公开市场信息,存在将南昌红土与深创投进行区分表述的案例。
【参考法规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12.31修订)
7.2.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第7.2.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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