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人工授精可以做龙凤胎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人工授精术诞下龙凤胎后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2015年11月4日,曹某在A医院处行人工授精术,术后确诊妊娠。2016年1月24日至1月30日,曹某在B医院住院保胎。孕期,曹某接受正规产检共11次。
2016年6月26日,曹某因“停经36周,双胎妊娠”至A医院产科MICU待产。入院诊断:1.孕3产0孕36周LOA/RScA未临产;2.双胎妊娠;3.高龄初产。
入院后完善相关术前检查,6月28日行剖宫产术,手术顺利,娩出双活婴,大婴(即祁某)出生体重3080g,小婴出生体重1850g,Apgar评分均为8-9-10分。小婴因低体重儿,转新生儿科治疗。
7月2日,曹某出院,出院诊断:1.孕3产2孕36+2周LOA/RScA;2.双胎妊娠;3.高龄初产;4.小婴胎儿生长受限;5.早产;6.早产双活婴;7.产后轻度贫血。
祁某被娩出后,因胎龄36+5周,呕吐2次,于当天转入A医院新生儿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早产儿;2.咽下综合征。入院后予一系列综合治疗,患儿病情进行性加重,建议转上级专科医院进一步救治。经解释病情及转运风险事宜,家属同意转院,故办理转运,由C医院出车接回。
7月6日,祁某转入C医院住院治疗,9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1.新生儿肺炎;2.新生儿肺出血;3.新生儿败血症;4.新生儿化脓性脑膜炎;5.新生儿脑积水;6.早产儿;7.双胎,双胎之大;8.新生儿黄疸。
10月19日,祁某因咳嗽7天,至A医院处住院治疗,于10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1.急性支气管肺炎;2.左侧脑室腹腔分流术后;3.脐疝。
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20日,祁某到C医院颅脑外科(儿)住院手术治疗。
2021年6月29日,祁某前往C医院复查,诊断:脑积水术后,医嘱及建议:1.定期复查头颅CT或MRI;2.出现发热、头痛、呕吐、分流管走形区红肿/外露及分流管堵塞等及时返院检查,必要时手术治疗。
看着孩子受了那么多的苦,祁某父母十分心疼,他们认为,孩子当初很可能存在感染,但是医院疏忽大意,才导致了后续的一系列问题。于是便把A医院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J定科学研究院对A医院本次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祁某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程度进行司法J定。得出J定意见:
A医院对祁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主要为:对医院内感染的危险因素预防和控制不够严密;对祁某母婴同室的处置存在过错,客观上增加了祁某发生新生儿感染的环节与风险;对祁某感染的早期征象及高危因素重视不够,警惕性不高,未能及时复查相关检查,对新生儿感染未能尽早诊治);医疗过错行为与祁某的损害后果(新生儿感染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系主要原因)。
综合J定意见和实际情况后,一审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70%的责任比例。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祁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82854.30元;
后续,祁某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本案中,祁某要求A医院登报公开道歉,但经过审理,A医院并未侵犯祁某及其妹妹的人格权,且已就A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行为及是否就过错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作出处理,因此,对于祁某超出民事责任的请求及相关陈述应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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